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六○三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大连海参、五常大米、 陈化店矿泉水、范县大米、泌阳花菇、原阳大米、钟祥葛粉等 7 个产品的 64 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 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 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64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64 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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