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弟妹依法向贵局提交对201830595319.2专利无效宣告申请,随后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已经缴纳无效宣告费用)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案件号:6W129518,发文号:2024070400553190),该决定并未依法告知如不服该决定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存在明显不当,请明确告知不服该决定救济权利途径,谢谢!
回答:
针对您描述的情况,如果您的弟妹在提交对专利号为201830595319.2的无效宣告申请后,收到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该决定书中未明确告知如何对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这确实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救济权利途径:
首先,建议详细查阅《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您所在地区相应机构)发布的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具体规定。这些法规中通常会明确说明对于不予受理决定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如果决定书中未直接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但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申请人通常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申请方式、期限和所需材料需参考当地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胜诉可能性,以及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鉴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您的弟妹咨询具有专利法专业知识的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
如果“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基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原因作出的,申请人可以在了解清楚问题所在后,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重新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但请注意,重新申请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总之,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但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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