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针对著作权而言,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当一项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作品登记时间要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此时该作品是否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
回答: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以及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与作品登记时间之间的差异。
现在,我们结合这些关键点来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尽管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由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该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经拥有了著作权,且其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该作品完全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即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是著作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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