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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3条第3款

2024-07-25 15:24:2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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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针对著作权而言,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当一项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作品登记时间要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此时该作品是否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

回答: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以及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与作品登记时间之间的差异。

  1.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因此,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侵犯了先于申请日存在的著作权,那么该专利的授予就可能存在问题。
  2.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即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并符合法定条件,著作权即随之产生,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依赖于登记,而是基于创作完成这一事实。
  3. 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与作品登记时间:题目中提到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作品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这一差异在判断著作权是否可用于评述涉案专利时至关重要。

现在,我们结合这些关键点来进行分析:

  • 尽管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而自动取得的。因此,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该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经拥有了著作权。
  • 既然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那么在该专利申请时,该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存在。
  •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先于其申请日存在的著作权,那么该专利的授予就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尽管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由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该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已经拥有了著作权,且其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该作品完全可以用于评述涉案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即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在这里是著作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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