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型:
1.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任何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以及与之近似的图形。
2.国际组织的标志: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或其他官方标志,除非该组织同意或者在特定条件下不致于误导公众。
3.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及标志。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含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如虚构、伪造产地或其他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和形式。
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9.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除非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10.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除非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请注意,各国对于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准备申请商标时,应当参考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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