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受到保护,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那么该商标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体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特性。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如果符合上述条件,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且对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放宽显著性要求:某些驰名商标可能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为人知,商标法通常会放宽对其显著性的要求,并允许其注册。
禁止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如果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认定机构: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主要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些机构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时,会根据需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
认定因素:认定驰名商标时,会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被动认定,个案审批”的原则。即驰名商标不是通过申请获得的,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的。
认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或在商标争议处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和上述认定因素来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了特殊且全面的保护,以维护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地位。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也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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