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案两报的案子发明和实用申报的时候可以申请人一致发明人可以不一致吗
回答:
关于“一案两报”的案子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申报时申请人是否一致、发明人是否可以不一致的问题,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的解答:
在“一案两报”的情况下,即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一致的。这是因为两份申请是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且通常是为了在发明专利审查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保护。因此,申请人需要保持一致,以确保两份申请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虽然申请人在“一案两报”的情况下需要保持一致,但发明人是可以不一致的。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发明人的身份是基于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来确定的,而不是基于申请人的身份或意愿。在“一案两报”的情况下,如果不同的个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他们都可以被列为发明人。
综上所述,在“一案两报”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保持一致,但发明人是可以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要确保两份申请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并合理撰写权利要求、建立关联申请文档等,以便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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