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为了支持其异议理由,通常需要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1.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已经使用了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则需要提供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记录,例如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和影响力。
2.近似商标对比:对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自身的商标,说明两者在视觉、听觉、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以证明可能引起公众混淆。
3.知名度证明:如果异议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提交相关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市场调查报告等,以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和公众认知度。
4.异议人身份证明:提供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异议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5.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提供商标局发布的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
6.宣传册或公司简介:提交异议人的宣传册或公司简介,以证明其业务活动及商标的使用情况。
7.产品销售情况:提供异议人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一些销售合同、完税证明等。
8.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异议人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进出口凭证、参加展览会或博览会的相关资料、媒体广告宣传活动资料等。
9.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如果提交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应在申请书或补充证据材料中明确标注,并声明知晓证据不被质证将不予采信的后果。
10.外文证据及其翻译:如果提交的证据为外文,必须附有中文译文,并且翻译应完整覆盖证据的全部内容。
11.特定情况下附加的证据:如果异议的理由涉及《商标法》第四条或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特定条款,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应当清晰、详尽且能够有力支持异议人的主张。此外,异议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以便商标局能够基于这些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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